96年3月23日第14屆第4次理監事會通過
100年10月5日第15屆第10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一、台灣營養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核發『腎臟專科營養師』證書,特訂定本辦法。
二、凡具下列全部三項條件者,可向本會申請『腎臟專科營養師』資格核定:
(一)需為本會有效會員。
(二)領有營養師證書。
(三)完成本會舉辦之腎臟專科營養師基礎訓練課程且筆試合格。其中腎臟專科營養師基礎訓練課程包括:慢性腎衰竭、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急性腎衰竭、腎病症候群與腎結石營養照護基礎課程。
三、擬申請本會『腎臟專科營養師』證書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依本辦法審核通過後,由本會核發『腎臟專科營養師』證書。
四、
本會『腎臟專科營養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限屆滿前需累積100學分繼續教育積分,其中需含本會辦理之腎臟專科營養師進階訓練課程8學分及腎臟醫學會或營養師公會全聯會甲類繼續教育積分至少50學分以上。始得申請展延換證。
五、腎臟專科營養師於證書到期無法累積足夠教育積分,應於證書到期3個月前提出證明,向本會提出展延申請,展延期程最多以2年為限。2年內仍未符合展延換證者,腎臟專科營養師證書自動失效,若要在取得腎臟專科營養師證書資格者須以新申請者重新申請。
六、獲得本會核發『腎臟專科營養師』證書者,若行為不軌,足以損害本會聲譽時,得經本會理監事會決議,取消其資格。
七、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