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日方通知對來自台灣之「花生及其加工製品」解除命令檢查事,詳如內文

主旨:

有關日方通知對來自台灣之「花生及其加工製品」解除命令檢查事,請貴會轉致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5年1月22日FDA食字第1159003318A號辦理。
二、案係駐日農業組函知,日方通報摘要略以:
(一)依據日本《食品衛生法》第26條第3項規定,針對原本實施黃麴毒素(Aflatoxin) 檢驗命令之台灣產落花生及其加工製品(限落花生含量達10%以上者),解除命令檢查。
(二)惟仍針對該項食品,將於一定期間內持續進行監視檢查(Monitoring Inspection),抽驗比例為30%。
(三)請我方衛生主管機關務必持續對該項食品進行適切衛生管理,以確保不再有違規產品出口至日本。
三、另,針對台灣產花生及其加工製品,係指台灣生產之花生及其加工製品,無論其花生原料來源國,非僅針對使用國產花生所製成之加工製品。
四、為避免出口食品因違反擬輸出國家之法規遭處分,有損業者貿易及商譽,輸銷至日本之相關產品應符合規定,並請依國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規定,落實自主管理,確保產品之衛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