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營養學會章程

民國63年9月7日成立大會通過

民國68年5月26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民國70年5月16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止

民國72年5月14日第二屆第四次會員大會修正

民國73年5月12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民國75年5月17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民國76年5月8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民國79年5月19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民國81年5月16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民國86年6月21日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民國91年5月24日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民國93年5月29日第十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民國95年5月20日第十三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民國96年9月9日第十四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民國99年5月22日第十五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民國106年12月28日第十七屆第十次理監事會修正

民國108年5月25日第十八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民國109年7月10日第十八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民國112年5月06日第十九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營養學會。
第二條 本會以聯繫從事有關營養科學研究者與工作者,共同研究及改進國民營養之合理化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所在地,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第四條 本會得設立各省(市)縣(市)分支會,並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第二章任務
第五條 本會任務列下:
(一) 提倡營養科學之擴大研究與實踐。
(二) 舉辦營養科學學術演講及討論。
(三) 綜合國內外有關營養科學資料供政府、學術界及實業界之參考。
(四) 發行有關營養之刊物。
(五) 辦理其它有關營養科學學術之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 本會乃以具有營養專業學術背景之人士為主要成員,而以相關工作性質之人士為服務對象,會員分成下列五種:
(一) 專業會員
(二) 永久會員
(三) 學生會員
(四) 團體會員
(五) 名譽會員
第七條 入會資格
(一)專業會員:
1.凡在國內外大專院校以上之食品營養相關之科系畢業,經專業會員二人上之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者。
2. 凡國內外大專以上院校畢業,從事食品營養有關之研究或工作二年以上,經專業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者。
3. 凡通過國家營養師考試,領有營養師證書,經專業會員二人之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者。
(二)永久會員:凡具有專業會員之資格,一次繳足永久會費者得為永久會員。
(三)學生會員:凡在國內大專院校食品營養相關系所在校學生及研究生,由其在校專任教師且為本會會員一人之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者。學生會員應於每年繳交學生證影本複審,不合規定及不具學生身分者,即自動喪失學生會員資格。
(四)團體會員:凡與營養有關之學術單位、機關團體及廠商,每年繳納規定之會費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為團體會員。
(五)名譽會員:
1.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本會理事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者,得為名譽會員。
2.凡對於食品營養學術或事業有特殊貢獻,經本會理事會提出,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者得為名譽會員。
第八條 本會視需要得設置「會員代表」若干人,代表全體會員行使選舉理監事、修改章程與覆議理監事會之決議。會員代表之產生與會員代表大會施行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九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專業會員:
1.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有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其他臨時集會之權利。
3.享有本會網站閱讀與下載刊物之權利。
4.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利。
5.有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之義務。
6.有繳納本會各種會費之義務。
(二)永久會員:除免繳常年會費外,其餘與專業會員相同。
(三)學生會員:除不具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外,其餘與專業會員相同。
(四)團體會員:
1.享有本會贈閱刊物之權利。
2.學術單位團體會員之所有成員及其他性質團體會員之代表一人,有出席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各種活動之權利,但不具選舉及被選舉權。
3.有繳納團體會員常年會費之義務。
(四)名譽會員:
1.享有本會網站閱讀與下載刊物之權利。
2.有出席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權利,但不具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十條 停權及退會
(一)凡於每年年會結束前未繳納當年常年會費者,本會得終止會員權利,若在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補繳後,及恢復此權利,但不補發當年度刊物。
(二)連續兩年度未繳清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如欲再成為本會會員,必須重新申請入會。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與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及會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章組織
第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廿一人,監事七人,由專業會員(含永久會員)或會員代表,自所有具被選舉權之會員中投票推選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理事、監事時,依得票高低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理事、監事之產生亦得採用通訊選舉,由全體專業會員(含永久會員)選舉之,但不得連續辦理。
第十四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資格。
(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等之辭職。
(四) 制定與修訂會員代表之產生及其職權,並研議會員代表大會施行細則。
(五)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審定因工作需要所成立各種委員會組織簡則。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代表本會綜理會務。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本會得經理事會同意,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其任期與該屆理事同。本會卸任之理事長應聘為榮譽理事。本會重要會議均應邀請榮譽理事長與榮譽理事列席指導。
第十六條 監事職權如下:
(一) 監督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財務收支、預算及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三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秘書若干人,由理事長視會務需要遴聘之。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為本會會員,但不得同時為本會之理、監事,襄助理事長處理本會會務;副秘書長並應兼顧北、中或南區之會務。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任期三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理監事改選時,連任者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新舊任理事長、理、監事於選舉後之年會兩週內完成帳目及財產移交,並完成報請內政部核准手續。惟交接前,仍應由原任理事長召開臨時理監事會議選舉新任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和理事長,而一般會務仍由原理事長執行至正式奉內政部核准日止。
第五章會議
第二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理監事召集之,定期會議(即會員大會)每年召開會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一條 專業會員(含永久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專業會員或永久專業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二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專業會員及永久專業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廿三條 當召開會員大會有困難時,理事會得視需要按會員代表產生辦法,推選會員代表;並按會員代表大會施行細則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以代表全體會員決議本會會務。
第廿四條 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應於大會舉行日期前二個月成立籌備委員會,開會通知應於十五日之前發出,但因緊急事項而召開臨時會議時不在此限。
第廿五條 理、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得以網路視訊會議為之,其理事、監事以網路會議或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會議之決議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六章經費
第廿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入會費、會員常年會費及個人或機關團體之捐贈等收入。
第廿七條 入會費:一律為新台幣貳佰元。
第廿八條 專業會員常年會費為每人新台幣捌佰元。新會員常年會費應與入會費同時繳納。常年會費於每年年初開始徵收。永久會員會費為每人新台幣壹萬陸仟元,一次繳足。個人學生會員為新台幣伍佰元(大專生免繳)。團體會員的常年會費為新台幣捌仟元,於每年年初開始繳納。
第七章會計
第廿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員工待遇表、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時,得先提理監事聯席會通過),並於會計年度終了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時,得先提理監事聯席會通過),並於會計年度終了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連同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並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卅一條 本會於組織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歸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八章附則
第卅二條 本會章程未挸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三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經內政部核備實施,修改時亦同。